铂程斋--这官司,从他被交警查处那天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758天

xilei 发布于 2021-7-4 10:05:00

因为骑行两轮电动车,持C1驾照的外卖小哥被交警罚款400元,扣24分,小哥状告交警,一直到高院:神仙打架,不能让小鬼遭殃。
交警在设卡时,把正在骑两轮电动车送餐的小赵拦下,经过盘查,交警认为,小赵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小赵是C1照,两轮机动车不是C1照规定的准驾车型;二是小赵的两轮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交警对小赵进行处罚,按两个违法行为罚款400元,扣24分,并且扣留了车辆和驾驶证。小赵不服,认为自己骑的明明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就此,小赵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交警大队申请对小赵的车辆进行鉴定,经过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认为小赵骑行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摩托车的范畴。
鉴定机构依据的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这个规范规定,“脚踏骑行功能”是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小赵的电动二轮车没有脚踏功能,鉴定机构认为应该属于机动车。
根据鉴定结果,法院认为,交警对于小赵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小赵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骑两轮电动车,结果把自己的汽车驾驶证给骑没了,他继续向中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小赵骑的是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涉案的车辆名称为电动二轮车,但仅仅从外观上看,这辆车就明显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外在特征,交警在执法现场将其作为摩托车处罚并无不当。二审,小赵再次败诉。
就在二审判决书下达以后的一个月,小赵去本案被告的交警大队,为他已经被发还的车申请发放电动车号牌,结果审核通过,取得了过渡期临时号牌,小赵认为,按规定,挂这样临时号牌的电动车不需要持有驾驶证,为此,小赵特地跑到济南,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交警方面辩解说,当初对小赵处罚时,电动车挂牌业务没有开展,交警对小赵的处罚和对他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的行为无关。
不过,交警方面也承认,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使得号牌发放的标准和范围尺度不一,小赵的车上牌属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是超标违规发放,号牌应该予以收回。
神仙内部自己打了架,把小赵这个小鬼夹在中间,我们来看看山东省高院对于此案的分析。
关于鉴定结论:高院认为,按照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别,不仅在于动力装置,还包括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鉴定机构没有对车辆的技术参数予以确认,仅凭没有脚踏装置,就判定涉案车辆为摩托车,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临时号牌:高院认为,既然交警为涉案车辆上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就意味着已经认定为非机动车,公安机关已经确定,对于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发放临时号牌和设置过渡期,这一做法是切合实际的制度设计。
关于时间问题:高院认为,交警认为小赵实施违法行为时,还没有实行电动车挂牌管理,处罚和上牌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主张,是割裂了处罚与管理的关联性,否定了政策的连续性,不仅逻辑不通,而且对上级的制度设计完全不理解。
关于应予收回牌照:高院严肃地指出,作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的专业部门,对自己做出的行为用互相否定的方式进行答辩,本院着实不能理解,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且如此反复,只能说明执法的随意和粗放,其表现出的是交警方面在执法中的不认真、不规范,对此,本院深表堪忧。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小赵,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从高院法院的论述中,小赵也听出了道道。
一是鉴定不规范,二是执法太随意,再就是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理解不深,不透,没有顾及群众的利益,还有,执法随意,前后矛盾,处罚和上牌总有一个行为是错的,交警方面却一边持矛,一边持盾,总是占理,法院为此感到忧心啊。
最终,省高院支持了小赵的主张,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也撤销了交警对于小赵的处罚决定。

去济南领回胜诉的判决书,外卖小哥小赵扳起手指一算,嗬,这官司,从他被交警查处那天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7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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