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程斋--瘟疫、外国人与治外法权的废除|大象公会

xilei 发布于 2020-4-17 10:22:00

1879 年,突破防疫封锁的外国人成了日本治外法权问题的风暴中心。

 

文|闻韶

 

对日本人来说,1879 年是个难熬的年份。

 

这年初夏,由国外商人带来的霍乱时隔一年再次开始大流行,从九州到关西,无数的人病倒、死亡。

 

对付霍乱没有特效药,只能依靠石炭酸消毒和隔离病人。一时之间,各地主动阻隔道路,纷纷自保。

 


· 1877 日本预防霍乱的绘说,「虎列刺」「虎狼狸」是霍乱(Cholera、コレラ)的日文讹传而来,预防队使用的石炭酸做消毒用

 

在这个节骨眼上,不让人省心的外国人又来生事了。

 

7 月 11 日,一艘名叫赫斯培里亚号(ヘスペリア号、Hesperia)的德国商船,从正在爆发瘟疫的神户离开后,竟然直奔东京湾要求靠岸。按照防疫规则,当地日本人拒绝其入港,并要求其去长浦(今横须贺)检疫。

 

船长没有配合,而是请示德国领事馆。德国领事和医生于 7 月 12 日登船,认定船上人员身体健康,强硬要求放行,并提出,在日外国船只不受日本管理,不需要遵守日本的防治规则。

 

第二天,这件事惊动了德国公使,德国公使亲自要求日方放行船只。日本政府也强硬反制,连夜制定了《海港霍乱传染预防规则》(「海港虎列刺病伝染予防規則」)并于 7 月 14 日颁布。

 

 

然而在 7 月 14 日当天,赫斯佩利亚号公然违反这一法律,在炮舰的护送下进入了东京湾。

 

一时间,日本朝野大哗。巧合的是,东京很快也开始流行霍乱。不管是不是赫斯培里亚号带来了病原体,这笔帐都被算在他们头上。

 

1879 年当年,日本总共有 10 万人死于霍乱。对于日本人来说,这是天灾,也是人祸,主要是洋人之祸。而洋人胆敢在日本土地上放肆,乃是因为明治政府软弱无能,给了洋人太多治外法权。

 

从此,废除治外法权成了日本举国关心,人人责切的事。

 

亚洲悲催三兄弟

 

在今天,亚非拉人民大多对当年的治外法权充满仇恨,斥之为「不平等条约」。然而其最初诞生之时,人们大多觉得这是不给国家添麻烦的好事。

 

世界上的第一个「治外法权」来自 1740 年奥斯曼帝国和法国签订的条约,承认法国大使和领事对于居住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的法国人有全部的裁判权。

 

事实上,让各国管理本国在境内的族人本就是奥斯曼帝国作为多民族帝国的传统统治术,其动机纯粹是帮土耳其官员减轻管理众多语言文化不同的境内族裔的巨大压力。

 

中国的治外法权也是同样。

 

随着近代中外交往愈发密切,中西司法摩擦成为一大难题。洋人被中国打板子、上枷锁等刑罚吓得不轻,中西法律逻辑又有很大差别,如意外事故致人死亡,洋人认为是轻罪,但中国人要求「一命抵一命」。每当此类问题发生,双方往往纠缠不清。

 

因此在 1843 年的《虎门条约》中,大清官员主动将这个烫手山芋甩给了英国人,让英国领事按照英国之法律处罚英人。此后各国也照此标准签约,大清国一律笑纳。

 


· 十九世纪,大清国、日本和土耳其三个位于亚洲的国家都面临着西方的侵略,因此往往引为知己,相互参照。亚欧外交地图,俄罗斯被当作是邪恶的章鱼,日本、中国、土耳其或用拳脚、或用武器反抗俄罗斯

 

不过,日本的情况又不一样。和乐得当甩手掌柜的土耳其和大清国不同,日本人是被迫接受了领事裁判权。

 

1853 年,黑船来航,佩里叩关。1858 年,美国以《天津条约》为蓝本,要求和日本签订通商条约。

 


· 佩里等人进入横滨招待所

 

《天津条约》是第一次英法联军侵华后大清国和俄、美、英法签订的通商条约,其第十一条为:

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虽然日本国内一片反对之声,但是幕府为了避免像大清国一样被洋人按在地上打,只能签下了《日美友好通商条约》,开港、开市、授予美国领事裁判权。随后,荷兰、英国、法国、俄国都要求签订了类似的条约,合称「安政五国条约」。

 

幕府害怕和洋人开战,不得不向洋人妥协。但是,日本和大清国毕竟不一样。

 

大清国是一个庞大的经济体,具有广大的腹地和相对完整的小农经济,港口开放要在很久之后才会引起小民生活的震动。日本则不同,港口的开放立刻引起了经济的恶化。

 


· 日美友好通商条约签订之后开放的港口

 

开港后,日本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生丝、茶、蚕种和棉花大量出口,引起国内价格上涨,波及一般商品。

 

日本米价连年上涨,不到十年翻了五倍。又因为黄金外流,钱价下跌,居民购买力不断下降。

 

于是,农民暴动、城市贫民暴动蜂起,下层武士对幕府也极为不满,激化为自发的狂热排外和民族主义情绪。

 

如 1868 年的「神户事件」(堺事件),11 名法国巡洋舰官兵被「攘夷」者无故杀死。在法国领事的司法干预下,武士中的二十人被判处死刑,死法是保留武士尊严的切腹。日本武士在切腹后将自己的内脏扔向法国领事,让后者震惊不已。

 


· 「开港后之社会经济情势,为黄金之流出,物价腾贵,自由平等学说与封建贵族思想,若冰炭之不相容,是以士大夫阶级领导,燃烧浪人(攘夷)意识,出现排外暴行。」

 

自然,日本武士的暴动并没有激起西方人的理解和同情。目睹了日本人敌意和残酷刑罚的外国人,只会紧张地抓住了治外法权,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益。

 

第一次努力

 

洋人的到来冲击了幕府的秩序。大政奉还和几场战争之后,明治政府成为了日本的话事人。明治天皇登基伊始,各项改革措施便接踵而来。

 

整顿法律是改革的第一步。

 

此时尚存向中国学习之心的日本人,在明治三年(1870年)从大清朝抄来了《新律纲领》。这一刑法典几乎是明清律例的翻版,尽管如此,也比幕府时期充满等级制度痕迹的残酷法典更「先进」。

 


· 《新律纲领》手抄本

 

在外交方面,明治政府则效仿西方,有样学样,但显然当时的日本人还并不清楚那些条约条款的政治含义。

 

如明治四年(1871年),明治政府和大清国签订了《日清修好条约》,相互给予了领事裁判权。用后来的民族主义眼光来看,这无疑是相互「卖国」。

 

明治之初负责外务的大隈重信曾经回忆道:

维新之初,当外交之局者乃是我。比起他人来,在当时我是比较知道一些外国人的事情,然而所谓条约是如何写的,实则那时候看见。所以今日尽人皆知的治外法权和最惠国条款,那时候一点也不懂得。旧来的条约究竟有如何的缺点,我一点也没有留心。其他的人更不知道。今日回顾,真是荒唐之至。


不过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排外传统更为强烈的日本人很快就开了窍。他们很快意识到,西方国家之间其实并没有治外法权,之所以要对日本、中国、土耳其享有治外法权,归根结底,是将他们视为欧美文明世界之外的野蛮人地域。

 

事实上,早在 1869 年,岩仓具视就要求修改条约,他认为「如今允许外国军队在我国沿海登陆,侨居的外国人违反我国法律,也要由外国领事处理,乃是对我国的羞辱,所以应该修改条约。」

 

在 1871 年,岩仓具视率团出使,除亲善各国之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协商修改条约,废除治外法权条款。

 


· 岩仓使节团,从左到右依次为木户孝允、山口尚芳、岩仓具视、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这一使节团成员日后都成为明治政府的中坚力量

 

修改条约并不是空口一说,在 1858 年《日美友好通商协定》中,规定了关于条约修改的条款和时间。因而,意识到不对的日本人一直在试图和美国人接洽谈判,以废除治外法权,拿回关税自主。

 

在华盛顿,日美双方数次谈判。虽然美方态度游移谨慎,不愿意放弃关税和治外法权等既得利益,但岩仓使节团的谈判并非一无所获。

 


· 岩仓使团访美画像

 

在第二轮谈判中,岩仓具视向美国国务卿费什表示,日本将以「最好的西方法律」为基础,制定现代法典,然后再废除领事裁判权。费什进而要求以「建立令人满意的法庭」作为将来废除治外法权的前提,得到日方的谅解。

 

因此,制定现代法典,建立新的司法体系,就成为了日本废除治外法权的努力方向。

 

最好的西方法律

 

最好的西方法律是什么?

 

无论如何,显然不是一两年前刚刚抄来的《大清律例》。英美普通法没有法典,无从抄起。那么最好的学习方向,自然是煊赫一时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

 


· 《法国民法典》于 1804 年颁布,是拿破仑亲自参与制定的法典,这一民法典被誉为拿破仑最伟大的成就

 

在 1869 年,时任司法卿的江藤新平看到箕作麟祥翻译的《法国民法典》后,立刻找来译者要求其翻译全部的拿破仑五法典。考核标准很简单「误译无妨,只要快」。

 

快是有代价的,箕作麟祥是个法语翻译,但不是个法学家。他努力五年,终于翻译出五部拿破仑法典。然而语言晦涩难懂,前后相互矛盾,读者看不懂,连译者自己也说:「这种翻译完全堕入五里雾中,是在朦胧中完成的」。

 

尽管如此,日本司法官员也磕磕巴巴地把这些法典作为审案的根据。

 


· 明治十年印行的法国民法典身份编解说

 

但颁布的法律和实际运行的法律往往是两回事。岩仓具视带回的谈判结果是,要让美国废除治外法权,不光要有现代法典,还要有运行良好的司法体系。

 

这可不是光抄个法典就能被承认的。于是,日本政府延请法国学者波阿索那德(Boissonade)来教授法学知识、帮助编纂法典。

 

波阿索那德到来后,明治八年(1875年),日本政府开始了正式的司法改革。这次改革完全采取「泰西主义」,一以西化为要务。

 


· 明治大学关于波阿索那德的纪念展览

 

1877 年,波阿索那德完成了《日本刑法草案》,这部草案经反复修改,于明治十五年(1882年)实施。其中贯彻的「罪刑法定」原则,远较此前明清律例中的「援引比附」原则(法条没有规定的,可以按与该罪行接近的法条判决)更具现代司法精神。

 

明治十二年(1879年),编写日本民法典的工作也被交给波阿索那德。这一法典采取了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以最新的意大利法典为参考,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之一。

 

然而,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这一法典之后,引发轩然大波。

 

许多人要求延期制定法典,甚至喊出口号:「民法出,忠孝亡」。

 

许多拥护日本民族传统的法学家质问:如果民法规定了人人平等,这不是让子忤逆父,妻凌驾夫么?私有财产的制度,不是和日本家族共有财产相冲突么?

 


· 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日本法学家穂積八束曾经留学德国,受到重视民族传统的德国历史法学派影响颇深,要求法律必须从本民族的生活习惯出发

 

在众人反对下,波阿索那德的草案最终没有被采用。而日本立法的学习对象,也逐渐从法国转移到了德国身上。

 

岩仓使节团 1871 年到达欧洲之时,恰逢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大获全胜,全境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之时。

 

德国本是贫穷落后之国,君臣齐心协力战胜强敌,一举成为欧洲大国,这样的历史进程最能满足日本改革派对「尊皇」和「攘夷」的期冀。以政府内最进步者自居的木户孝允一到普鲁士,就得出了「吾之道即于此」的结论。

 


· 身着西服的木户孝允。木户孝允是岩仓使节团的成员,也是明治维新三杰之一,对明治维新具有重要影响

 

明治十四年(1881年),支持自由民权的大隈重信下台后,普鲁士式的绝对主义政权支持者成为了政府的主流。明治十五年(1882年),伊藤博文前往欧洲调查宪法和议会制度,主要考察的就是德国法。

 

伊藤博文对于德国法的关注自有其道理:「许多草案错将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自由主义言论视为金科玉律,企图颠覆国家的统治秩序。」第二年,在伊藤博文起草宪法草案时,脑子里全是加强君权、限制议会,至于政党这种会祸及君主地位的东西,更是想都别想。

 


· 伊藤博文起草的明治宪法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伊藤博文起草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过。

 

在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日本成立了新的民法起草委员会。此时,德国法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而且非常幸运的是,1887 年,即明治二十年,德国刚刚通过了民法典的第一草案。于是,日本民法又成了德国民法的翻版。

 

这一次的日本民法争议远远少于上次法国民法草案。除了部分人事上的原因,这更多是因为,自诩为继承了罗马法的德国民法强调家父权,和注重户主权力的日本如出一辙,远远没有英美法的自由平等之风。

 

除了宪法和民法外,日本商法、民事诉讼法都学习了德国法,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也全面参考了德国法律。于是,日本逐渐形成了一套以德国法为基础,兼具学习法国和英美部门法的现代法律体系。

 

对内修法已经卓有成效,而废除治外法权的谈判,则一刻都没有停过。

 

历史的选择

 

1872 年,岩仓使团在美国碰了个软钉子,但也开了个口子。

 

美国开出的条件和表现出的善意让日本人相信,治外法权不是不能谈的。但多年谈判下来,各国公使都认为日本的法律和法官仍然墨守旧法,因而不能交还法权。

 

同一时期,一再发生的日本与外国的冲突,不断挑动着民间的民族主义神经。

 

1879 年,因为开头的「赫斯培里亚号事件」和英国人运输鸦片但被判免罪的「哈特利事件」,日本群情高涨,要求废除治外法权。

 


· 在日英国领事裁判馆

 

1886 年,从横滨开往神户的诺曼顿号货船遇到暴风雨沉没,英国船长和25名船员全部坐救生艇逃生,23 名日本乘客则全部遇难。

 

英国领事仅仅裁判船长囚禁三个月,没有对乘客作出任何赔偿。这件事在日本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又一次引起反对治外法权的狂潮。该事件间接导致外务卿井上馨辞职。

 


· 表现诺曼顿号事件的漫画

 

治外法权问题甚至成为日本民间煽动对外侵略的借口。

 

1884 年,朝鲜发动甲申政变。日本对此反应强烈,有报纸写道:「若出兵朝鲜以显示日军之勇猛,则使欧美人敬畏日本,修改条约等事将可轻易完成。」

 

但最终,还是外交谈判和日本的司法改革努力,让欧美同意交还治外法权。

 

1888 年,大隈重信就任外交大臣,继续和美国谈判。满意于日本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和法典编纂活动,美国公使表示,同意逐渐废除治外法权,预期到十年之后,「外国人服从日本法典的排他性司法权,由日本人保证该法典与西方国家法律的普遍精神相一致」。

 

1889 年 2 月,日美双方在东京签署了《日美友好通商协定》,约定「美国在五个开放港口的领事裁判权从条约生效之日起继续五年,此后则实施日本裁判权」,并允许外国人在日本的法庭担任法官。

 

然而,大隈重信的秘密外交让国内民众非常不满,且认为依然是有辱国格。这年刚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给了反对派新的口实:让外国人担任大法官的内容违宪了。一名激进男子往外相官邸扔了一颗炸弹,炸断了大隈重信的两条腿,这届内阁随之垮台。

 

 

但无论如何,美国总算是搞定了,随后日本修约的目标转向英国。这次,日本政府非常幸运。

 

英日谈判时,中日关系紧张。国内舆论都在关心随时可能爆发的日清战争。在这种舆论的掩护下,日本和英国在 1894 年 7 月 16 日签订了《日英通商航海协定》,其中规定:

本条约实施日起,两国于 1854 年、1858 年、1866 年签订的条约与附属条约 一并作废。英国在日本所拥有的领事裁判权,于本条约实施之日起废除,裁判管辖权由日本裁判所执行。

 

条约签订九天后,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尽管如此,时任英国外交大臣金伯雷评论说:「该条约的签订对日本意义重大,甚至于比日本在朝鲜击败中国军队的意义还大。」

 

果然,第二年,日本就顺利和美国正式签订了废除治外法权的条约。在「一体均沾」的外交格局下,剩下的其他国家也都只是时间问题了。

 

 

· 日本漫画局势图,日本在英国和美国的支持下崛起为东亚霸权,挑战露西亚(俄罗斯)

 

1911 年,日本与各国不平等条约到期。现在的日本可以和西方国家平等地坐下来谈判,订立平等条约了。于是,在 1911 年,日本彻底废除了治外法权。

 

也是在这一年年底,大清国走向了末路。此前的近十年里,大清国也想效仿日本,靠司法改革和外交谈判,和平收回治外法权,取得国际平等地位。但在改革半途而废、国际形象恶化的内外交困之下,这一切最终只成为梦幻泡影。

参考文献:[1]真田芳宪:《日本近代法的诞生与欧洲》,《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2]华夏:《日本法制的近代化与日本法的西洋化》,《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3]Harald FUESS:Informal Imperialism and the 1879hesperia Incident: Containing Cholera and Challenging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Japan Review, No. 27 (2014), pp. 103-140[4]姚小芹:《日本明治政府对美修约研究(1868-1911)》,江西师范大学2013年。

 

来源:大象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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